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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公寓大廈堆積雜物是一直在台灣中常見的問題,但究竟有沒有法律可以約束這件事情

其實是有的...如下:

【中華民國刑法】

2編分則‧第11章公共危險罪

189- 2

阻塞戲院、商場、餐廳、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

通道,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,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

者,亦同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】

●第 16 條

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各種污染物、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、振動及

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。

※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、防火間隔、防火巷弄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、樓梯

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、設置柵欄、門扇或營業使

用,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。但開放空

間及退縮空地,在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核准範圍內,得依規約或區分所

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;防空避難設備,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;其

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,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。

住戶為維護、修繕、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,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

准,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。

住戶飼養動物,不得妨礙公共衛生、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。但法令或規約

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,從其規定。

※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

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得報請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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