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 有關公務人員商調及辭職再任年資銜接等權益問題?

答:
一、商調係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「指名商調」,應由擬調用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,始得調用而言。

二、有關離職人員年資銜接等之權益規定如下:
(一)、年資銜接:經查有關年資是否銜接之問題,銓敘部(76)台華典三字第一00六0六號函釋略以,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稱之「年資銜接者」或「年資未銜接者」,係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準,公務人員辭職再任,其原職單位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,與新職單位之派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,如為同一日,即視為年資銜接,反之,即視為年資未銜接。

(二)、休假計算: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:「(第一項)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,第二年起,每年應給休假七日;‧‧‧(第二項)初任人員 於二月以後到職者,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;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。

(按: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,任職未滿一年者,依 在職月數比例計算,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;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,以一日計。)

第三年一月起,依前項規定給假。」第八條規定略以,公務人員因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,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。因辭職再任年資未銜接者,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。

(三)、薪俸:查行政院台(57)人政貳字第三一一七號令略以,新進或退(離)職員工薪津之支給應自任免令發布後到(離)職之日起按日計算。

(四)、公保: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:「(第一項)被保險人‧‧‧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,予以一次養老給付。‧‧‧(第 三項)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,如再重行參加本保險時,‧‧‧其原有保險年資,不得合併計算,‧‧‧」另查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被保險人離職退保,其復行任職再投保者,‧‧‧其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、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。」

(五)、考績: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:「公務人員任現職,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,予以年終考績;不滿一年者,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 務,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,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;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,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,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。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。」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:「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,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,其再任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,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。」

(六)、退休: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:「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‧‧‧,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,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,一次發還。如經領回者,嗣後再任公務人員,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。‧‧‧」另查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: 「依本法退休人員,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。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退費‧‧‧之任職年資,均不得採計。」

 

資料來源:人事行政局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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